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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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为大家推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轶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一起来学习吧:
嘉宾简介: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课程概要:
序:法治的概念
一、如何看待人
二、如何看待家
三、如何看待社会
四、如何看待国家
五、如何看待人类
六、如何看待自然
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是坚持党的领导
课程拓展
《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1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决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这既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作用,也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地位。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
《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
(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在2010年形成,并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连接良法与善治的桥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是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难点也是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紧迫,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
(三)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极其重要的权力,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确立行为规则、规范各种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制裁违法犯罪、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等重大职责。
(四)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没有一系列的保障基础和条件,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实现。
(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制机制制度保障
《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切实加强体制机制制度保障。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努力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都是承担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决定》强调,必须“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